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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8.7.23.警署交字第三八八九一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8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勤務人員執行交通稽查時,如發現汽車非法營應否取締

主旨

一、汽車非法營業之取締,已非警察機關權責範圍,除非監理機關請求協助執行,警察人員以不主動涉入其主管業務為宜,至中正機場情況特殊,應否由警察人員單獨執行取締,請貴局自行決定。

二、交通部七十八年七月三日交路(78)字第0一八九九三號函所示:「警察勤務人員執行交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處罰」,乃針對警察勤務人員單獨取締汽車非法營業適法性之解釋。(內政部警政署78.7.23.警署交字第三八八九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8.7.23.警署交字第三八八九一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8 年 07 月 23 日發布,要旨:勤務人員執行交通稽查時,如發現汽車非法營應否取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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