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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8.7.8. 警署刑司字第二八七七0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8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機動車輛定點載售貨物或供人飲食,可否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 定予以告發並沒入車輛疑義乙案

主旨

貴局詢以定點載售貨物或供人飲食之機動車輛,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予以沒入乙案,依本署六十六年六月四日警刑壹字第三0六九號函所規定攤架之認定原則,車輛並非屬攤架範圍,自不得依上揭條例同條項規定予以沒入。(內政部警政署78.7.8. 警署刑司字第二八七七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8.7.8. 警署刑司字第二八七七0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8 年 07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