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8.6.16.警署交字第三0九二三號函
主旨
經交通部函復:「查行車優先權之認定,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二款「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辦理。(內政部警政署
78.6.16.警署交字第三0九二三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交通部函復:「查行車優先權之認定,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二款「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辦理。(內政部警政署
78.6.16.警署交字第三0九二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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