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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8.6.16.警署交字第三0九二三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8 年 06 月 16 日

主旨

經交通部函復:「查行車優先權之認定,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二款「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辦理。(內政部警政署

78.6.16.警署交字第三0九二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8.6.16.警署交字第三0九二三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8 年 06 月 1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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