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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8.5.6.警署交字第二三二三五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8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解釋拖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各款之違規車輛,違規通知單「舉發違反法條」欄 ,除填記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外是否尚須填記第二項 疑發。

主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係為維持交通安全與暢通,而賦予執行動務警察對違規車輛之移置及收取移置費之法令依據。因之,對舉發違反同條第一項各款之違規車輛如有施予拖吊之必要者,於違規通知單「舉發違反法條」欄中,應無須填列同條第二項。(內政部警政署78.5.6.警署交字第二三二三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8.5.6.警署交字第二三二三五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8 年 05 月 06 日發布,要旨:解釋拖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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