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8.3.1. 警署交字第一0六一五號函

會議日期 78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建議「肇事汽車勿扣駕照,以維生計」案。

主旨

警察機關查獲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應當場暫行保管其車輛照或駕駛執照,須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十二款情形,始能執行。另肇事車輛案件暫行保管駕照、行照須依上揭規定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惟肇事責任實際無法一個月內查明責任依法裁決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發還其代保管物件,因此,所建議事項自應依上裁規定辦理為宜。(內政部警政署78.3.1. 警署交字第一0六一五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內政部警政署78.3.1. 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