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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8.3.1. 警署交字第一0六一五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8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建議「肇事汽車勿扣駕照,以維生計」案。

主旨

警察機關查獲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應當場暫行保管其車輛照或駕駛執照,須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十二款情形,始能執行。另肇事車輛案件暫行保管駕照、行照須依上揭規定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惟肇事責任實際無法一個月內查明責任依法裁決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發還其代保管物件,因此,所建議事項自應依上裁規定辦理為宜。(內政部警政署78.3.1. 警署交字第一0六一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8.3.1. 警署交字第一0六一五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8 年 03 月 01 日發布,要旨:建議「肇事汽車勿扣駕照,以維生計」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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