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7.5.17.警署刑司字第三0六八五號函
要旨
關於馮聯寬君函請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適 用疑義予以釋示乙案
主旨
按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向法院聲明異議,經裁定確定後,行為人拒不到案接受處罰之執行,能否易處處分乙案,曾經貴部七十六年十二月一日交路(76)字第0二七六二二號函復本署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又本條規定之易處處分,係對於逾期不接受處罰者予以易處較重之處分,被處分人如有不服,得否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聲明異議,尚乏明文規定,實務上亦無案例可循,易滋生疑義,因事關救濟程序之規定,且攸關人民權益,似宜徵詢有關機關提供意見後予以明確規定,俾資遵循。至於易處處分之前應否再行通知被處分人乙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有附記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易處處分之文義:「被處分人接到本裁決書後,逾十五日未繳納罰鍰或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法易處較重處罰。」以促使被處分人注意,故似無再行通知之必要。(內政部警政署77.5.17.警署刑司字第三0六八五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