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7.5.17.77.警署交字第三二九五九號函轉
要旨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以與執業無關之行為觸犯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應否均予吊銷執業 登記證及駕照乙案
主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吊銷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係以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同條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經判刑確定為要件,是以,於執業期中犯妨害風化之罪,經判刑確定者,自應吊銷其駕駛執照,而不限於該犯罪行為與執業有關始予吊銷。(內政部警政署77.5.17.77. 警署交字第三二九五九號函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