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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7.5.11.警署交字第三二一0一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駕駛營業小客車載運親戚,如無收費營業行為,是否 構成「未領有執業登記證」之違規要件,應否處罰乙案。

主旨

查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為專屬證明文件之一,凡有駕駛行為,其駕駛車輛係營業小客車,則須領取執業登記證並依規定放於車上指定插座。本案駕駛營業小客車載運親戚,雖無收費營業行為,但卻有「駕駛行為」,且係「駕駛營業小客車」,自應依照上開規定領取執業登記證,並置放於車上指定插座。如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處罰。(內政部警政署77.5.11.警署交字第三二一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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