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7.5.11.警署交字第三二一0一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7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駕駛營業小客車載運親戚,如無收費營業行為,是否 構成「未領有執業登記證」之違規要件,應否處罰乙案。

主旨

查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為專屬證明文件之一,凡有駕駛行為,其駕駛車輛係營業小客車,則須領取執業登記證並依規定放於車上指定插座。本案駕駛營業小客車載運親戚,雖無收費營業行為,但卻有「駕駛行為」,且係「駕駛營業小客車」,自應依照上開規定領取執業登記證,並置放於車上指定插座。如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處罰。(內政部警政署77.5.11.警署交字第三二一0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7.5.11.警署交字第三二一0一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7 年 05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