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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7.4.25.警署刑司字第一六五八0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7 年 04 月 25 日

主旨

一、各地郵局受理郵繳交通違規罰鍰之期限,均根據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為準;惟近來據反應不少逕行舉發之違規通知單,其「應到案日期」欄只蓋「管區警員送達後十五日內繳納」並未註明「何時送未」,致生郵局窗口受理郵繳罰鍰時,認定案件是否逾期之困擾,亟待改進。

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由是,逕行舉發違規案件之通知單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發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宜予留郵寄之在途期間,以維護違規人之權益;如屬派員送達者,其應到案日期應自送達之日期算填記為十五日,並註明送達日期。(內政部警政署77.4.25.警署刑司字第一六五八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7.4.25.警署刑司字第一六五八0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7 年 04 月 2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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