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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7.2.2. 警署刑司字第八0四七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違規誤至非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之管轄機關所委託 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將罰鍰郵撥至其帳戶,受理罰鍰之 機關可否免予姼轉所收罰鍰逕函管轄機關銷案乙案。

主旨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移送之管轄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已有明確之規定,由是違規案件經查獲皆應依上述規定移送其管轄機關處理之。而違規人亦應依違規通知單上應到案處所欄所載之管轄機關到案接受處理或自動繳納罰鍰。

是以,違規人如誤向非屬管轄機關所委託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將罰鍰繳至非屬管轄之機關,基於便民之原則,該受理罰鍰之機關人須將罰鍰退還違規人重新繳納;然因該違規案件非屬其管轄,故仍應將所收繳之罰鍰連同違規通知單之通知聯迅即移轉至案件管轄之機關處理,而不得逕行通知管轄機關予以銷案。(內政部警政署77.2.2. 警署刑司字第八0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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