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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7.1.28.77.警署交字第九一三六號函轉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7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解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犯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之罪,數 罪名或同罪名二次以上犯罪應如何執行吊銷駕駛執照

主旨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之罪,數罪名或同一罪名二次上犯罪,應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者,如均係在處分前所為,宜依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執行一次。(內政部警政署77.1.28.77.警署交字第九一三六號函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7.1.28.77.警署交字第九一三六號函轉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7 年 01 月 2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