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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6.12.14. 警署刑司字第五四五七九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6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舉發交通違規事件,通知聯交予駕駛人並已至郵局繳納罰 鍰,而移送聯、迴復聯由舉發員警放在衣服口袋內先滌破 損無法辨認或遺失,應如格補求乙案。

主旨

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旨在通知被舉發人之違規事實,且其各聯有關被通知人姓名、住址、違規事實、應到案處所、時間等欄之填寫皆屬相同。是以,本案違規人經舉發違規後已依通知聯所載以郵繳方式自動繳納罰鍰,處理機關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將該罰鍰收存登記。至於查獲機關因通知單之移送聯、迴復聯經洗滌破損或遺失致無移送者,除應查究疏失責任外,應可敘明破損或遺失之原因並檢送原通知單存查聯影本,移送處理機關依法定程序併案處結,並由處理機關將處結情形另函通罷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76.12.14. 警署刑司字第五四五七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6.12.14. 警署刑司字第五四五七九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6 年 12 月 1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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