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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6.11.20.警署交字第五四九二八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11 月 20 日

主旨

一、對「無照駕駛」或「未帶駕照」違規案件之稽查取締,請轉知所屬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惟應加強協調監理單位查驗車籍與違規人資料以杜流弊。

二、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交通勤務警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當場查記違反行為人牌照及駕駛執照號牌,否則應依同細則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規定逕行傳喚,禁止其駕駛或扣留其車輛行車執照或號牌,必要時並得扣留其車輛,請依上列規定辦理。(內政部警政署76.11.20.警署交字第五四九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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