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6.9.3.警署刑司字第七六七一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6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機關依法沒入所裝用之 測速雷達感應器,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沒入之測速電達感應器,若由處理機關公告拍賣,恐有買受者受者再行裝用之虞。次查測速電達感應器除違規超速用以避免取締外,尚無其他用途,故經沒入後應自行銷毀之。(內政部警政署76.9.3. 警署刑司字第七六七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6.9.3.警署刑司字第七六七一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6 年 09 月 03 日發布,要旨: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機關依法沒入所裝用之 測速雷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