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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6.9.2. 警署刑司字第四一二八0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需扣車,而汽車所有人及駕駛 人之住址均非行為地管轄者,建請將違規通知單移送行為 地管轄機關處理乙案。

主旨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移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已有明文;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扣留車輛及車輛扣留之處理,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條及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亦規定明確。至於違規人如感因須至車籍地或駕照所載住址管轄機關處理後,再領取車輛,以致有所不便,更可促其應遵守交通法令之規定,避免違規,建議事項仍請依照規定辦理。(內政部警政署76.9.2. 警署刑司字第四一二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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