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6.7.27.警署刑司字第三00二八號函
要旨
關於車輛違規肇案件,駕駛人拒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換 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通知聯者,應如何處理 乙案。
主旨
查汽車肇事致人傷亡者,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移送行為地管轄機關處理。惟肇事案件如無人傷亡者,仍以移送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所載住址之管轄機關(舊「處理細則」之規定為車籍地管轄機關)處理之。又車輛肇事案件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者,應於收回原掣給之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時,另行填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之。
如遇駕駛人拒絕到案或拒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換取(簽收)違規通知單者,舉發機關應將違規通知單之通知聯以掛號郵寄違規駕駛人,並於通知單移送及存查聯註明駕駛人「未持皮保管物件臨時收據換取違規通知單」等字樣,將移送、迴復聯郵寄掛號回執連同代保管物件等移送駕駛執照所載住址之管轄機關依法處理,受理機關不應以移送聯未經收受通知聯者簽章為由予以退回。(內政部警政署
76.7.27.警署刑司字第三00二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