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6.7.4.警署交字第二八四三0號函
主旨
依交通部72.1.19.交路七二字第00三九八號函規定,有關各型報廢車輛之處理,請警察機關加強查察,如發現有牌照而顯屬報廢車輛,請通知車主處理,倘車主拒不處理時,請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及省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辦法處理;無牌無理顯屬廢棄之車輛仍應協調環保、衛生主管機關逕按廢棄物清理法、民法、行政執行法等規定處理。(內政部警政署
76.7.4.警署交字第二八四三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