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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6.6.9. 警署刑司字第二三八六九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6 年 06 月 09 日

主旨

查貨櫃聯結車利用道路停車妨害交通時,無論有無拖架及裝載貨櫃,應可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取締處罰;如僅將貨櫃或拖車放置道路者,則依同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處罰。又違反上述有關條文之規定均應由警察機處罰,並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其處理機關。(內政部警政署76.6.9. 警署刑司字第二三八六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6.6.9. 警署刑司字第二三八六九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6 年 06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