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秘書長76.5.1.秘臺廳字第0一二七五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撤銷高雄市交通裁決所對駕駛人饒 龍桶君所為吊銷駕照處分,其適用法令,不無疑義。

主旨

按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後段:「因而肇事者,應吊銷其駕駛執照」規定之所謂肇事,應指發生交通事故而言。而所謂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係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之謂。本件受處分人於鐵路平交道倒車,且撞毀鐵路閃光號誌,應屬交通事故甚明。交通裁決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裁處罰鍰四千元,並吊銷駕駛執照,按照首開說明,似無不合。原法院認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受處分人既已於肇事當時,與鐵路管理人員和解,賠償損害,有和解書可稽,依照上開規定,自無須報告警察機關,亦即此交通事故部分,可免予追究責任。乃將原處分撤銷,改依同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處罰鍰四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其法律上之見解,似不無可議之處,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僅規定交通事故僅有財產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而已,並未規定有此情形即予免罰,或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適用。換言之,如經報告警察時關,或警察機關自行查獲時,仍非不得依上開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秘書長76.5.1.秘臺廳字第0一二七五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司法院秘書長76.5.1.秘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