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6.3.21.警署交字第一二七四三號函
要旨
有關汽車肇案事件警察機關研判掣單舉發後與汽車肇事鑑 定結果不同,是否須撤銷原舉發並另行掣單舉發乙案。
主旨
查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對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鑑定結果,僅為提供司(軍)法機關及肇事雙方之參考,尚無法律裁判拘束力;警察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取締,本其職權依法舉發之,本案雖因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與原研判不同,仍得以原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管轄裁決機關處理。至被通知人如有異議可檢具理由及有關證物連同聲明異議書逕依法定程序聲明異議處理。另是否須另行掣單舉發乙節,請洽據本案之鑑定確定結果及經司(軍)法機關裁定情形決定。(內政部警政署76.3.21.警署交字第一二七四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