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5.12.23. 警署交字第四九一四三號函
主旨
營業小客車應於丙側後門加漆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加漆(貼)牌照號碼,駕駛人未予加漆或故意減低效果之行為,依交通部74.6.12.交路(74)字第一五一九四號函釋,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處罰。(內政部警政署75.12.23. 警署交字第四九一四三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小客車應於丙側後門加漆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加漆(貼)牌照號碼,駕駛人未予加漆或故意減低效果之行為,依交通部74.6.12.交路(74)字第一五一九四號函釋,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處罰。(內政部警政署75.12.23. 警署交字第四九一四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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