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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5.12.23. 警署交字第四九一四三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5 年 12 月 23 日

主旨

營業小客車應於丙側後門加漆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加漆(貼)牌照號碼,駕駛人未予加漆或故意減低效果之行為,依交通部74.6.12.交路(74)字第一五一九四號函釋,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處罰。(內政部警政署75.12.23. 警署交字第四九一四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5.12.23. 警署交字第四九一四三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5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