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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5.8.6.警署刑司字第三六九三七號函

會議日期 75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收到通知或 裁決書,未依期限到案接受處理,亦未聲明異議者,如通 知單通知聯未能收繳附卷,宜否逕行辦理易處吊扣(銷) 牌照,駕照之處分,又其吊扣(銷)之執行如何起算乙案

主旨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接獲通知單後逾十日未到案接受處理者,應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逕行裁決之,並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送達或掛號郵寄被處罰人。又經裁決後逾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又不依裁決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理細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易處加重處分,其經易處吊扣、吊銷牌(駕)照者,並應依同細則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又依照「處理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機關受理聲明異議事件,除交通法庭有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仍應即為執行。故屬易處吊扣、吊銷牌(駕)照處分者,其吊扣、吊銷之執行自應以「加重處分通知單」送達之日起算。(內政部警政署75.8.6. 警署刑司字第三六九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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