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5.5.27.警署刑司字第二一二七三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於判決前暫扣駕照,如仍駕車,如 何處罰。

主旨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於移送法院判決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如仍駕車,即屬無照駕駛,應比照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現行第七款)規定處罰,請查照辦理。(內政部警政署75.5.27.警署刑司字第二一二七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5.5.27.警署刑司字第二一二七三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5 年 05 月 27 日發布,要旨: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於判決前暫扣駕照,如仍駕車,如 何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