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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5.5.27.警署刑司字第二一二七三號函

會議日期 75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於判決前暫扣駕照,如仍駕車,如 何處罰。

主旨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於移送法院判決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如仍駕車,即屬無照駕駛,應比照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現行第七款)規定處罰,請查照辦理。(內政部警政署75.5.27.警署刑司字第二一二七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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