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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4.12.6.警署刑司字第五0二五六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建議本署普通函各縣市警察機關代執行之交通違規案件應 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由代執行機關填掣講習通知單 予以就近講習乙案

主旨

經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依本條例之處罰,由原處罰機關執行之。」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罰依規定應由原處罰機關執行,並無代執行之情形。(內政部警政署74.12.6.警署刑司字第五0二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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