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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4.10.3.警署交字第三六三一三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4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建議取締汽車超載應以車主為處罰對象免罰駕駛人一案

主旨

汽車超載處罰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有明文規定。至於違規車輛扣件原則,以駕駛人為處罰對象之違規事件,一律扣駕照,其餘應由車主與駕駛人均應負責者,一律扣行照,而駕照已先被扣或應扣行照而行照亦已被扣時,方可改扣行照或駕照。(內政部警政署74.10.3.警署交字第三六三一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4.10.3.警署交字第三六三一三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4 年 10 月 03 日發布,要旨:建議取締汽車超載應以車主為處罰對象免罰駕駛人一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