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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4.9.26.警署刑司字第五七二七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對職業汽車駕駛人肇事需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有刑責者, 受予執行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乙案。

主旨

查明定刑事案件未定寧前應停止裁決程序,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規定不符。惟汽車駕駛人違規肇事致人傷亡事件之處理,曾經交通部於六十五年九月十六日商討有關交通法規會議時決定原則如下:

(一)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今後裁決吊扣或吊銷駕駛人執照時應就駕駛人違規之實際情形與適用法令處令之條款詳加研判分析,慎重處理,如違規事實未盡明確者,應俟汽車肇事責任鑑定或刑案確定後再行處理。

(二)法院處理道路交通案件,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慎重處理。(內政部警政署74.9.26.警署刑司字第五七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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