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4.5.29.警署交字第二00一0號函
要旨
民眾檢舉計程車拒載短程,有關報案處理疑義一案
主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短途乘客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緩。」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查獲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移送其車籍地管轄機關處理為原則......。」故本件民眾檢舉計程車拒載短程,其查證舉發仍應由行為地管轄機關受理,再移送其車籍地管轄機關處理為宜。(內政部警政署74.5.29.警署交字第二00一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