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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4.5.29. 警署交字第二00一0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4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民眾檢舉計程車拒載短程,其受理機關為何?

主旨

民眾檢舉計程車拒載短程,其查證發,仍應由行為地管轄機關受理,再移送其車籍地管轄機關處理為宜。(內政部警政署74.5.29. 警署交字第二00一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4.5.29. 警署交字第二00一0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4 年 05 月 29 日發布,要旨:民眾檢舉計程車拒載短程,其受理機關為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