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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4.5.27.警署刑字第一八八三七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4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停放小型汽車之停車場,機車駕駛人不聽管理人員禁止, 強行駛人停放,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第九款處罰乙案

主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所謂「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係指汽車停車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暨同條第二項公路或警察機關關於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之特別規定而言,而上開公路或警察機關關於停車時間等之特別規定,依交通部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交路字第一五六六四號函乃指「公路或警察機關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所發布之行政命令而言。」本案機車駕駛人不聽管理人員禁止,強行駛入小型汽車之停車場停放之行為,如有違反公路或警察機關關於該停車場之特別規定,自得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處罰。(內政部警政署74.5.27.警署刑字第一八八三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4.5.27.警署刑字第一八八三七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4 年 05 月 2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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