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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3.10.8.警署交字第三一0四號函

會議日期 73 年 10 月 08 日

主旨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為瞭解事故發生及處理情況,應准予閱覽有關資料,請查照並轉飭所屬照辦,嗣後如再發現有拒不提供情事,當即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閱覽資料之範圍,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閱覽應在辦公室內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慎防塗改增刪。其中現場圖部份,亦得應其所請複印交付。(內政部警政署73.10.8.警署交字第三一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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