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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3.8.6.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二八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3 年 08 月 06 日

主旨

查郵政法第十九條規定有關郵遞經過之道路、橋樑、關津等交通路線,有優先通行權固無疑義,惟交通問題事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故依道管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必要時得發佈命令劃定行人徒步區,或指定某線道路或劃定某一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而言,貴局依法劃設之「機車專用道」禁止汽車行駛純就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之著眼與郵政車輛優先通行權之無禁制路段或車道,享有優先之性質顯有不同,自不宜有所例外,造成交通安全顧慮。(內政部警政署73.8.6. 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二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3.8.6.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二八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3 年 08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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