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3.8.6.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二八號函
要旨
解釋郵政公務車輛在禁止汽車行駛路段應否受限制。
主旨
查郵政法第十九條規定有關郵遞經過之道路、橋樑、關津等交通路線有優先通行權固無疑義,惟交通問題事關人民生命、則產之安全,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所規定事項而言,警察機關依法劃設之「機車專用道」禁止汽車行駛純就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之著眼,與郵政車輛優先通行權之無禁制路段或車道享有優先之性質顯有不同,自不宜有所例外,造成交通安全顧慮。
交通規劃本具因地制宜特性,本案應請妥洽貴市郵政機關予以溝通,以利交通執法工作並維交通安全。(內政部警政署73.8.6.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二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