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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3.3.10 警署刑司字第一0二0九號函

會議日期 73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案件不生追訴權消滅問題。

主旨

一、查行政法令科處之行政罰,不生追訴權消減問題,曾經司法院,院字第二0八六號解釋有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屬行政法,依照上述司法院解釋,自不發生效問題,至該條例第二條有關依違警罰法之規定,係指本條例未規定之管理處罰行為,而違警罰法有處罰規定者,適用違警罰而言,並非對違警罰法時效適用之規定,上項內政部解釋與法律規定並不相挬,適用自無疑議。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五十四條一項一款所稱:一個月至三個月期限,係對罰鍰易處吊扣駕照標準之規定,並非合併執行之限制,二以上違反行為,同細則第三條既有分別處罰之規定,自應依其規定。

三、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不依裁決繳納罰鍰者,處理細則五十四條既有易處(加重)處分之規定,原處分機關,勿待被處分人之請求應予易處(加重)處分,以維法律威信,惟裁決未逾十日(未確定)被處分人到案請求易處(加重)處分者,因係被處分人自願選擇易科較重之處分,應予准許。但應命製作文書紀錄,以昭慎重,而免爭執。(內政部警政署73.3.10 警署刑司字第一0二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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