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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2.10.1.警署交刑字第三二七0五號函

會議日期 72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計程車失蹤後相關問題處理規定。

主旨

轉交通部研商計程車失蹤後,有關該車之稅捐、違規及肇事責任等處理問題座談會會議紀錄:

一、計程車公司行號所屬寄行車輛所有人,如逃避與公司行號連絡,亦不清償購車貸款及各項稅費,且其寄行契約經訂明車輛屬於公司行號交駕駛人保管使用或訂明車輛所屬駕駛人,但購車貸款未清前,仍不能取得所有權,於該車逾期檢驗後,得向檢警機關提出侵占罪之告發。

二、是項註銷車輛之駕駛人,如仍在使用該註銷車輛營業,遇有違規逃逸經警察通關通知其原屬之公司行號,則各該公司行號應將其駕駛人姓名、住址及駕駛執照號碼通知警察機關。(內政部警政署72.10.1.警署交刑字第三二七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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