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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2.9.7.警署刑(司)字第三二二二0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凡不服交通稽查而逃逸之單純交通違規事件,不得任意開 槍,以免造成人車危險

主旨

凡不服交通稽查而逃逸之單純交通違規事件,不得任意開槍,以免造成人車危險。(內政部警政署72.9.7. 警署刑(司)字第三二二二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2.9.7.警署刑(司)字第三二二二0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2 年 09 月 0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