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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2.7.30.警署交字第二七八八九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2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規定汽車於消防栓出入口附近停車或臨時停車之處理

主旨

汽車停於消防栓出入口附近是否構成違規,應視是否會妨礙消防車作業實際加以認定,惟為免取締困擾起見,前述場所應請劃設禁止停車或臨時停車之標誌、標線。(內政部警政署72.7.30.警署交字第二七八八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2.7.30.警署交字第二七八八九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2 年 07 月 30 日發布,要旨:規定汽車於消防栓出入口附近停車或臨時停車之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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