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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0.7.13.警署交字第一九四一八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0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規定「不服從稽查取締」構成要件

主旨

對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之事實認定,須經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

二、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

三、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

四、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者。(內政部警政署70.7.13.警署交字第一九四一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0.7.13.警署交字第一九四一八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0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規定「不服從稽查取締」構成要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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