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0.7.13.警署交字第一九四一八號函
要旨
規定「不服從稽查取締」構成要件
主旨
對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之事實認定,須經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
二、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
三、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
四、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者。(內政部警政署70.7.13.警署交字第一九四一八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規定「不服從稽查取締」構成要件
對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之事實認定,須經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
二、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
三、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
四、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者。(內政部警政署70.7.13.警署交字第一九四一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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