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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0.7.6.警署刑司字第五九八九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0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規定拖車行駛未開放路線之原則

主旨

查關於拖車行駛之開放路線,業經臺灣省政府交通處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規定於六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公告在案(刊警政通報六十七年春乙字第二十九期及六十八年冬乙字第七期)。如有違反應依同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之規定處罰,方為適法。至於設站管制之道路,係指有設站管制之事實而言,而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則係指有樹立該項標誌、標線、號誌而言。與本案之拖車行駛未開放路線之構成要件均不相符。(內政部警政署70.7.6. 警署刑司字第五九八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0.7.6.警署刑司字第五九八九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0 年 07 月 06 日發布,要旨:規定拖車行駛未開放路線之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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