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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9.2.7. 警署刑司字第五四八0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69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條文中所列罰鍰於 裁處時均以銀元計算依據

主旨

依照三十八年七月三日 總統公布之「銀元或銀元兌換分發行辦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國幣以銀元為單元,新臺幣則係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區域流通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條文中所列罰鍰,係依法律規定所為之處分,自以按國幣為適法,目前罰裁處銀元係按一銀元折合新臺幣三元之標準繳納。(內政部警政署69.2.7. 警署刑司字第五四八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69.2.7. 警署刑司字第五四八0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69 年 02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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