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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9.2.1.警署交字第五六六二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69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車輛故障標誌者,應依何條款處 罰

主旨

一、汽車駕駛人對車輛故障標誌不依規定使用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

二、由於故障標誌支架重量不夠,風搖即倒,均須借助石頭穩定,此種情況如事後仍將石頭棄置道路,極易肇事,如發現使用後不即將石頭清除者,應依前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處罰。(內政部警政署69.2.1.警署交字第五六六二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69.2.1.警署交字第五六六二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69 年 02 月 01 日發布,要旨: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車輛故障標誌者,應依何條款處 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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