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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7.12.23. 警署刑(壹)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67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解釋駐衛警察可否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主旨

一、查駐衛警察為機關團體公私立學校及公司、廠礦等單位申請僱用人員,其職務僅為維護各該駐在單位之財產與秩序,並不負行使警察法第九條所定之警察職權。曾經本署六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警署行字第七一二五號函規定有案。(刊警務通報六十二年秋甲字第二十期)本案國立中興大學函請發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該校駐警室使用乙節,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暨本署前開規定不符。

二、駐警人員如為維護各該駐在單位交通安全等事實需要,可將違規人之違規事實、時間、地點並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車身顏色等由該單位備函向管轄警察機關檢舉。(內政部警政署67.12.23. 警署刑(壹)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67.12.23. 警署刑(壹)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67 年 12 月 23 日發布,要旨:解釋駐衛警察可否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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