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7.10.13.警署交字第一五二五九號函
要旨
規定汽車車身玻璃貼用反光紙之處理
主旨
一、禁止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貼用反光紙,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卅九條第十八款既已訂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亦有處罰規定,各公路監理單位及警宗機關自應依法執行。
二、查上項法令禁止汽車車窗及檔風玻璃粘貼,係僅以貼用反光紙為限,至於貼用無反光之隔熱紙者,自不在取締範圍,請轉知所屬注意,以杜執行偏差。(內政部警政署67.10.13.警署交字第一五二五九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