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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7.10.13.警署交字第一五二五九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67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規定汽車車身玻璃貼用反光紙之處理

主旨

一、禁止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貼用反光紙,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卅九條第十八款既已訂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亦有處罰規定,各公路監理單位及警宗機關自應依法執行。

二、查上項法令禁止汽車車窗及檔風玻璃粘貼,係僅以貼用反光紙為限,至於貼用無反光之隔熱紙者,自不在取締範圍,請轉知所屬注意,以杜執行偏差。(內政部警政署67.10.13.警署交字第一五二五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67.10.13.警署交字第一五二五九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67 年 10 月 13 日發布,要旨:規定汽車車身玻璃貼用反光紙之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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