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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6.6.4.警署刑(壹)字第三0六九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66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規定「攤架」之認定範圍及處理程序

主旨

一、關於攤架之定義,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交通法規尚無特定之解釋,可參考下列原則予以認定:

(一)附於車輛者:

除車輛本身原有必要之裝置外,其所附加之部分附屬之。

(二)非附於車輛者:

平放於地面之墊板、墊布,或類及性質之物品,以及其他用以堆放、懸掛其眅賣物品之任何部分均屬之。

二、沒入攤架之處理程序,仍應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六章有關訊問及裁決之規定程序辦理。(內政部警政署66.6.4. 警署刑(壹)字第三0六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66.6.4.警署刑(壹)字第三0六九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66 年 06 月 04 日發布,要旨:規定「攤架」之認定範圍及處理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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