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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6.1.22.警署刑(壹)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66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高雄市警察局仍將貴局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通知聯退回乙案。

主旨

一、查逕行舉發外關市汽車違規案件,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之送達,依照本署(65)十、十三警署刑(壹)字第一三五一五號函規定,應先由查獲機關查明車主姓名及其住所後移由車籍地處理機關依法處理。本案貴局所移送之通知聯,如均經查明車主之姓名、住所者、高雄市警察局應予受理,不得退回。

二、鑒於逕行舉發案件,違規人為誰均尚待查明後始可通知到案,至到案日期,若亦於舉發當時即預為填記,勢必影響違規人到案之時效,故今後凡逕行舉發之案件,其應到案日期均應留由處理機關查明違規人後再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填記,並依法處理。(內政部警政署66.1.22.警署刑(壹)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66.1.22.警署刑(壹)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66 年 01 月 2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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