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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5.9.1.警署刑一字第三四0五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65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規定「傷」之認定標準

主旨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致人受傷之「傷」,仍應按照司法行政部五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臺(五九)令刑三字第三七六六號令解釋:「除刑法上所訂之重傷外,並兼指其他嚴重傷害之情形而言,至傷害是否已至嚴重傷害程度,應按各個具體之傷害程度予以認定。」(內政部警政署65.9.1. 警署刑一字第三四0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65.9.1.警署刑一字第三四0五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65 年 09 月 01 日發布,要旨:規定「傷」之認定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