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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5.7.28.警署交字第一六五四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65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規定在路旁屋外或屋簷下曝曬衣服之處罰

主旨

民眾在路旁屋外或外簷下曝曬衣服,其位置若屬於道路範圍之內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不聽勸阻者。」之規定予以處罰;否則,應以「違反臺灣省各縣市市容及環境衛生整理辦法」第四條第十款:「街道兩旁不得晾曬衣服」之規定,依行政執行法予以處罰。(內政部警政署

65.7.28.警署交字第一六五四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65.7.28.警署交字第一六五四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65 年 07 月 28 日發布,要旨:規定在路旁屋外或屋簷下曝曬衣服之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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