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5.7.22.警署刑壹字第一一0四八號函
要旨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依 規定吊扣駕照,其違規部分是否仍需裁處罰鍰?
主旨
准司法行政部六十五年七月七日臺(六五)函刑字第0五0一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副本略以:「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本項規定,性質上與刑法上結果加重犯相類似,其與本條例中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設規定之關係,猶如結果加重犯之犯罪行為,可比照全部法優先一部法,重法優先輕法之原則,定其應適用之法條。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僅應適用該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吊扣駕照即可,無須另就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裁處罰鍰。」(內政部警政署65.7.22.警署刑壹字第一一0四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