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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5.7.10.警署交字第一0三二八號函
要旨
有關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各種 交通違規行為處罰疑義
主旨
一、超越停止線停車,仍應依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處罰,惟可處以最低罰鍰額。
二、違反禁止暫停標誌、標線之指示在路囗暫停者,係指交岔路囗黃線網而言,仍應依該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
三、違反停、讓墂誌之指示而未停讓者,改以該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九款之規定處罰。(內政部警政署65.7.10.警署交字第一0三二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