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5.5.20.警署交字第一0四二號函
要旨
經舉發之超載車輛,又繼續行駛時應如何處理?
主旨
一、貨車超載無法當場卸貨者,不得逾二小時在此限時內,不得另行舉發。
二、不論其超載路程遠近,但時間已逾二小時者,應予另行舉發。
三、時間雖在二小時以內,但超載重量超出原舉發單所記載之重量超出原舉發單所記載之重量(指超載舉發後不僅未卸貨,反而增加貨物超載之情形)應予另行舉發。(內政部警政署65.5.20.警署交字第一0四二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舉發之超載車輛,又繼續行駛時應如何處理?
一、貨車超載無法當場卸貨者,不得逾二小時在此限時內,不得另行舉發。
二、不論其超載路程遠近,但時間已逾二小時者,應予另行舉發。
三、時間雖在二小時以內,但超載重量超出原舉發單所記載之重量超出原舉發單所記載之重量(指超載舉發後不僅未卸貨,反而增加貨物超載之情形)應予另行舉發。(內政部警政署65.5.20.警署交字第一0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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