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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5.5.20.警署交字第一0四二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65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經舉發之超載車輛,又繼續行駛時應如何處理?

主旨

一、貨車超載無法當場卸貨者,不得逾二小時在此限時內,不得另行舉發。

二、不論其超載路程遠近,但時間已逾二小時者,應予另行舉發。

三、時間雖在二小時以內,但超載重量超出原舉發單所記載之重量超出原舉發單所記載之重量(指超載舉發後不僅未卸貨,反而增加貨物超載之情形)應予另行舉發。(內政部警政署65.5.20.警署交字第一0四二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65.5.20.警署交字第一0四二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65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經舉發之超載車輛,又繼續行駛時應如何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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