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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5.3.1.警署刑臺字第五一六九號函

會議日期 65 年 03 月 01 日

主旨

查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條之立法意旨有別,第四十三條旨在遏止機車駕駛人之不法行為滋長,而其處罰係以「危險方式」駕車者為要件。若屬單純之超速行為,應適用第四十條規定處罰。至違反第四十條之規定,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自可援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及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吊扣其駕駛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政部警政署65.3.1. 警署刑臺字第五一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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