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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5.3.1.警署刑臺字第五一六九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65 年 03 月 01 日

主旨

查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條之立法意旨有別,第四十三條旨在遏止機車駕駛人之不法行為滋長,而其處罰係以「危險方式」駕車者為要件。若屬單純之超速行為,應適用第四十條規定處罰。至違反第四十條之規定,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自可援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及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吊扣其駕駛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政部警政署65.3.1. 警署刑臺字第五一六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65.3.1.警署刑臺字第五一六九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65 年 03 月 0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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